關于印發《省直機關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財行〔2019〕10號
省直各單位:
為統一規范省直機關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行為,明確信息公開要求,省財政廳制定了《省直機關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有問題,請向省財政廳(行政處)反映。
廣東省財政廳
2019年1月27日
省直機關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省直機關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行為,提高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體現政府購買服務公開擇優、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9號令)和《財政部 民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信息,是指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包括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通過市場化方式承接的服務事項項目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是指將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公開的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在指定的政府購買服務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
第二章 公開范圍及主體
第四條 下列政府購買服務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政府購買服務有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包括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項目信息;
(四)憑單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公告、符合資格條件的承接主體名單或范圍;
(五)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績效目標、指標及評價驗收結果;
(六)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購買服務信息按保密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制定部門是有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指導性目錄公開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制定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信息的公開工作;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是具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負責公開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四)、(五)項有關信息;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信息的公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主體對所公開的政府購買服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三章 公開渠道
第八條 省財政廳依托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建設廣東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該平臺是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的有效網絡媒介。
第九條 廣東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是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信息公開的唯一網絡媒介,有關信息應全面、完整在平臺公開;政策制定部門還應當在其部門門戶網站同步公開有關信息。
第十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四)、(五)項信息應當按如下規定確定信息公開渠道:
(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政府采購限額以上的服務項目,應當在廣東省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公開。
(二)按照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有關規定,納入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的中介服務項目,應當在網上中介超市公開。
(三)其他項目信息應當通過公開責任主體門戶網站等有效信息發布渠道公開。
第十一條 公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
第十二條 公開主體除在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渠道公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外,還可以在其他途徑同步公開。在各發布媒體上分別公開同一政府購買服務信息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內容不一致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以在上述指定的政府購買服務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的信息為準。
第十三條 應當公開的政府購買服務信息,信息公開主體應根據工作時間需要,及時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有關信息,其中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內容應于文件出臺后的七個工作日內發布。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購買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應當在指定媒體發布政府購買服務信息而未發布的;
(二)政府購買服務信息中有關獲取文件的時間和方式明顯不合理的;
(三)政府購買服務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承接主體的;
(四)提供虛假信息、證明材料的,或者應當公告的信息含有欺詐內容的;
(五)在兩個以上媒體發布同一購買服務項目的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政府購買服務信息發布活動的,限制政府購買服務信息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的,由省財政廳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轉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政府購買服務信息發布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省財政廳投訴和檢舉,省財政廳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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